法制日报 “客运企业不得聘用吸毒人员、超时驾驶屡教不改将问责运输单位、将行人闯红灯罚款提高至50元……”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面曾向社会征集了56条意见和建议,并在法规的四个方面得到体现。 客运企业不得包庇吸毒人员 通过面向社会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活动,共有10位公民对该办法提出56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既有针对办法修改草案提出的,也有针对法规文本提出的;既有立法方面的,也有执法方面的。经过梳理和研究,涉及单位报告驾驶员吸毒、保障门前道路通畅、机动车强制报废及禁止疲劳驾驶等四个方面意见在该办法中精彩“亮相”,成为三条新增条款。 在涉及毒驾方面,有些公民提出客运企业不得聘用吸毒人员,建议对毒驾人员新增限制性条款等意见。由于驾驶人吸毒,会严重妨碍其安全驾驶机动车,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隐患。因此,根据公民意见,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发现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公民提出的意见是合理的,在立法中能够作出规定的,我们都尽可能地采纳。”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斌说,比如公民提出客运企业禁止雇用吸毒人员的意见,修改后的办法通过要求企业主动举报毒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注销其驾驶证;企业明知不报的,一旦发现不仅会注销驾驶人员驾驶证,还会对企业作出处罚,从而使这个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除了要求单位报告驾驶员吸毒外,修改后的办法还根据公民意见,新增规定“单位设置门岗、广告和标示牌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当办理报废的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吴斌表示,公民提出的意见多涉及具体的道路管理和行政执法,写入文本比较困难,但会交给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保证道路安全法规的落实。 四类车辆强制安装“黑匣子” 机动车疲劳驾驶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刽子手”之一。尤其是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对此,修改后的办法明确禁止机动车驾驶人员疲劳驾驶。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一般每二小时停车休息一次,休息时间不得少于十分钟;连续驾车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此外,还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二时至五时停止运行或者实行接驳运输,降低夜间疲劳行驶隐患。 吴斌介绍说,由于夜间行车危害更大,对长途客车运行分时间段管理。这是根据国务院相关意见制定的,对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基于若是仅靠驾驶员自觉履行,条款的可操作性将大打折扣,修改后的办法要求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实时监控车辆有无超时驾驶行为,提供处罚依据。若是连续四小时驾车未按规定休息,不仅驾驶员要被处罚,对经处罚未改正的,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要承担责任,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电动车进入快速路将受处罚 提高对行人闯红灯、跨护栏罚款额度、禁止电动车进入快速路,也是修改后的办法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两大新增“亮点”。 根据现行办法规定,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三十元罚款。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处罚额度是2005年时设定的,现在看来处罚较轻,不利于维护交通道路安全。对此,修改后的办法将罚款额度提高到了五十元。 安徽省人大内司工委副主任马大伟介绍说,行人若是违反交通信号;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或是抛物击车、进入高速公路,将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该处罚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是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进入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及违反规定载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逆向行驶的,也是同样适用。 “由于这类交通事故多发,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法规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提高了有关处罚标准。”马大伟说,这样做可以警示公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