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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颁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条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法制日报 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条例》规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
法制日报


  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条例》规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等保护措施,只要是在鲁见义勇为者与山东籍者享受同等待遇。”
  《条例》一经颁布便引发强烈社会反响,一些网友认为,此举将起到弘扬社会正气作用,也有网友对如何定义“见义勇为”存疑。近日就有关问题,记者专访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相关负责人王忠泉。

  据悉,《条例》将见义勇为界定为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对如何界定“见义勇为”行为,王忠泉介绍说,首先,见义勇为一般要发生在为保护非己利益的情况下,而不是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就是符合主观上“见义”的条件;其次,见义勇为的行为表现形式是挺身而出,实施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也就是符合客观上“勇为”的条件。

  同时,见义勇为的前提是见义勇为者不负有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如消防员救火,警察维护社会治安都属于他们的法定职责。这里的特定义务包括三类情形,一是约定义务,比如保安在物业管理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实施的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法定义务中的具体义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保护职责;三是前行为带来的后行为义务,如带邻居未成年人外出,就负有保护该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只有排除了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的行为,才可能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同时,针对如何为见义勇为者优先配置保障房的问题,王忠泉也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这里的‘优先’是指在城市保障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资源不能满足众多申请人需求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满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需求。”王忠泉说。

  对于非山东户籍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山东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与山东籍享有同等政策,王忠泉说,“《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这一规定实行属地原则,也就是说,非山东籍人员在山东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将同样适用本《条例》。”

  采访手记:近年来,为鼓励和褒奖见义勇为行为,各地在不断提高优抚标准的同时,推出了许多有地方特色的奖励措施。比如,见义勇为英雄子女享受中高考加分政策,优先安排就业,减免医疗费用,给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低保,等等。但是受思想认识、经济发展、经费保障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同样的见义勇为行为,各地的奖励标准却大相径庭,甚至出现英雄“同命不同价”的现实尴尬。以一次性奖励为例,目前,上海为25万元,东莞为40万元,辽宁则高达120万元,而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奖励数额就要低的多。如果仅仅因为“挺身”的地方不同,而造成奖励、慰问、抚恤、补偿存在地区之别、高低之分,不仅不利于传统美德的传承延续,也是对见义勇为英雄的不公平不公正。然而在“一房难求”的当下,山东省出台地方性法规,给予见义勇为英雄不分区域在购买、承租保障房和危房改造等方面特殊照顾,既加大了对见义勇为英雄的实际保障,又体现出了应有的人文关怀,这种做法值得赞许。这对于实现见义勇为工作的依法服务、依法管理,以法律手段促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风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