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地市司法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济南拟对伪造信息骗取救助者追责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山东商报 《济南市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正在征集意见,根据征集意见稿,社会救助对象在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在就业年龄段内的,应参加公益性劳动。如果社会救助对象骗取救助待遇或不履行应尽公益义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
山东商报


  《济南市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正在征集意见,根据征集意见稿,社会救助对象在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在就业年龄段内的,应参加公益性劳动。如果社会救助对象骗取救助待遇或不履行应尽公益义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暂缓或取消救助待遇、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救助金,处冒领救助金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以造假等手段骗救助将被追责

  根据征求意见稿,社会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主体,负行政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在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在就业年龄段内的,应参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对家庭和财产收入状况做出诚信书面承诺,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同时,社会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享受城乡社会救助待遇期间,收入增加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告知村(居)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的;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不履行应尽公益义务的。根据征求意见稿,对存在造假等骗取待遇等四种行为的救助对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暂缓或取消救助待遇、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救助金、处冒领救助金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贪污挤占救助资金或将被免职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处理:预算安排的城乡社会救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贪污、挤占、截留、挪用、拖欠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虚报、瞒报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情况的;接待群众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政策解释不准确,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刁难救助申请人,存在吃、拿、卡、要现象,收受申请人财物等。

  社会救助工作责任人有上面这些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或离岗培训、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同时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朱彩玲)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