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1月16日电(记者董建国)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该局日前印发了《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对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作了规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等八类费用不得计入经适房开发成本。 据福建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 福建省规定八类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分别为:由政府负担的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各种资本性支出和因违规违章造成事故而产生的费用;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业务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福建省还要求,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前,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成本监审表式填报开发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