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11月22日专电(记者 姜辰蓉)陕西省日前正式出台《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文件将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单位,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查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根据这一文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如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原则上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另外,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从年初开始安排职工轮流休假,做好全年职工休假计划工作,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职工年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督导落实。 同时,陕西省还将把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单位,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查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