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11月16日,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已对外公布《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拟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大,即全省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参加工伤保险。而此前规定的参保对象只是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的起始时间,为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日。 《办法》新增了工伤认定内容,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 《办法》规定,经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除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伤残等级分别发给4个月至2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伤残等级分别给予13个月至32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