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11月22日,河北省政府召开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档案收集管理办法》《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三部政府规章,并将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实施。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秦博勇向会议作了这三部政府规章草案的情况说明。 截至2011年底,河北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达680多万辆。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多,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颗粒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对全省特别是城市市区内空气质量的影响日益增大,已成为直接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源。《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首先,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清洁燃料、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研发、生产及使用。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当地采用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其次,全面规范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办法对在用机动车应当按期进行环保检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验方法的确定,环保检验机构的行为规则以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再次,明确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监督性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燃料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料的违法行为。此外,还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河北省档案收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档案接收范围,并对档案移交和征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赠、出卖,以及档案征集中可能出现的当事人对档案真伪、价值争议的处理办法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该办法对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河北省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