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专家建议设立性别平等机构并赋予其执法权 6月28日,在深圳市召开的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此条例也成为国内首部关于性别平等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首次从法律上明确性别平等的含义,并清晰界定了性别歧视,规定性别平等是指在尊重生理差异基础上,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机会、权利和责任的平等,至于对女性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则既不属于对男性的性别歧视,也不属于暂行特别措施。在此基础上,条例还创设了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机构,定期监测、评估全市性别平等工作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性别统计、社会性别预算和社会性别审计,对涉及性别平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或者指导相关单位开展社会性别分析等。 专家认为,《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设立性别平等促进机构、反性别歧视、反性骚扰、反家庭暴力、建立性别统计制度、公共政策性别分析评估制度、性别预算制度、性别审计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突破性、创新性的规定,其意义不仅在于以制度安排方式解决性别平等问题,而且站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引导整个社会向人类文明进步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必将有力地突破思想桎梏,给人们传统的男女观念带来巨大的冲击,也将给政府制定政策、出台措施、服务民生等各方面带来新的思路,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设立专门的性别平等机构,是目前的当务之急。”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凌认为,只有法律是不够的,设立一个专门机构迫在眉睫。 张凌表示,新中国成立后就强调男女平等,但改革开放后,受经济等多层次因素影响,不平等的现象时有发生,追根溯源是缺少一个强有力的工作机构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黄亚英也认为,非常有必要设立性别平等机构。黄亚英表示,如果不设立性别平等机构将产生两个方面的严重后果,一是只有立法而没有专门执行法律的机构,“徒法不能自行”;二是从中国的国情和体制来看,如果工作没有政府主导,且没有专门的机构,是非常不利于法规执行的。 据深圳市妇联主席蔡立介绍,针对深圳市性别平等机构,目前有两个备选方案,一个是成立一个全新的独立机构;另一个是与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编制整合、职能调整。 黄亚英认为,机构的设计,一定要保证权威性、独立性,同时还要注意执法性、专业性。这个机构还应该是一个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构,可以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