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地市司法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0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92号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0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92号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东方网”()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为了加强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保障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由于沿海水域及其沿岸范围内不同事项涉及的管理部门众多,为了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修订草案》明确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与农业、海洋、环保、水务、海事、海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海上紧急事件,共同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公安边防部门发现有违反渔业捕捞管理、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海上交通管理、海关监管规定以及损毁或者影响防汛设施安全等行为的,应当先行制止,并通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出海边防证件管理进行了调整完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有关规定,《办法》取消了临时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登记证明和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进一步明确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申领、携带、年度审验、有效期限等内容,并缩短了审批时限。其中,为了加强对从事出海休闲旅游的渔业船舶的治安管理,《办法》明确随渔业船舶出海休闲旅游的人员,应当由船舶负责人对其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并在出海前报船舶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备案,不再办理出海船民证,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禁止行为。根据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实际需要,《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证件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共十余项禁止行为。其中,为了加强对青草沙水源地的保护,根据《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关于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青草沙水源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规定,《办法》明确“禁止擅自进入、停靠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岛屿”,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加强青草沙水源地的治安管理提供执法依据。(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撰稿)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