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 《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0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92号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东方网”()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为了加强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保障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办法》规定: ——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为了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修订草案》明确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与农业、海洋、环保、水务、海事、海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海上紧急事件,共同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公安边防部门发现有违反渔业捕捞管理、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海上交通管理、海关监管规定以及损毁或者影响防汛设施安全等行为的,应当先行制止,并通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出海边防证件管理进行了调整完善。《办法》取消了临时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登记证明和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进一步明确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申领、携带、年度审验、有效期限等内容,并缩短了审批时限。 ——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禁止行为。《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证件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共十余项禁止行为。其中,为了加强对青草沙水源地的保护,《办法》明确“禁止擅自进入、停靠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岛屿”,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加强青草沙水源地的治安管理提供执法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