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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 办法》修订并实施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近日业已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乡(含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近日业已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具体包括: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指导村民会议开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活动;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坚持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组织培训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乡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办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是:组织村民发展生产,扩大经营,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益;3、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整顿村容村貌,改善居住环境,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管理本村财务和印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纳税、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的权益;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协助人民政府维护村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教育村民尊老爱幼、尊重妇女、拥军优属,扶贫帮困,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组织村民参加抢险、救灾活动;支持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开展工作;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接受乡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治安调解、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下属委员会主任。人口少于五百人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修改后的《办法》还对村民会议组成、召开及行使的职权等做了规定,具体规定: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在十日前通知村民。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同时,《办法》还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订阅报刊的种类、份额及金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辽宁省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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