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蔡岩红 记者从国家海洋局获悉,《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近日出台。规定提出,因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由当地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向责任者提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要求,所得款项用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渔业资源增殖。 规定要求,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沿海县级以上政府将海洋环保纳入对所属部门、下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考核范围。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管辖海域进行海洋环境调查评价。因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立即就近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规定明确,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珍稀、濒危海洋生物和滨海湿地、海岛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并建立保护区资源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各地还要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纳水口水域和海滨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新建入海排污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