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立法规范黄金水道的建设管理与保护 规划先行贯穿条例始终 在向常委会作审议结果报告时,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丽娜说,有的委员提出,规划在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居于龙头地位,应当设专章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水路交通事业发展需要编制一个综合性规划,以引领、指导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也有委员、专家和地方部门提出,应当对全省的岸线使用情况进行普查、登记,编制港口岸线利用规划。为此,条例在一审草案稿的基础上增加了“规划”专章,将草案中有关航道规划、港口规划的内容集中在一章内规定。条例明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交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江河流域规划、湖泊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互衔接、协调;经依法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是水路交通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此外,在条例对港口、航道的规定中,也多有涉及规划先行的规定。条例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超过二年未开发利用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原审批机关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收回岸线使用权;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航道规划等。 破坏通航条件可罚款5万 “航道通畅是水运发展的基础。”参与立法调研的多位湖北省人大代表都提出了这一观点。为此,条例规定,湖北省政府要推进航道体系建设,构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水运大通道,加快长江中游深水航道建设,满足万吨级船队常年通行长江中游的需要。为防止水利枢纽运行中“只重发电、忽视通航”,减少枯水季节因大坝减少下泄流量而造成大量船舶搁浅、被迫减载,条例要求,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要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流量;需要减流、截流或突然加大流量的,须提前48小时通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要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条例还明确要求,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设施,要符合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内河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同时,条例还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禁止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其中在航道整治工程已建和在建的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爆破被明令禁止,对违反规定破坏通航条件的,可处1000元至50000元罚款。刘友凡认为,这些规定,都是要避免“建一座枢纽、架一座桥梁、毁一条航道”的现象发生。 载客船舶须配备救生装备 2011年6月6日,一艘万吨级船队撞上武汉长江大桥7号桥墩,统计显示,自1957年建成通车以来,武汉长江大桥已遭受70余次撞击。社会各界在感叹“这桥真扎实”的同时,也为屡屡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捏了一把汗。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是关键一环。”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主任王亚平介绍,条例还突出了对运送学生的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水上枢纽工程区域的安全管理,以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外省曾经发生的运送学生上下学船舶倾覆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关注。为此,条例明确,载客船舶应当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载运学生上学放学的船舶,其船员必须督促学生穿着救生衣;学生应当穿着救生衣。条例同时做出禁止性规定:禁止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船舶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天气条件下航行。为保证上述安全规定能落到实处,条例还在法律责任中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暂扣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此外,为强化水利枢纽工程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条例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和内河通航标准、技术规范,在水上枢纽工程大坝上下游一定范围划定禁航区。 法制网武汉12月10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