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强化日常监测与预警 (一)主办大型活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大型活动主办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改、完善,保障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决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和组织大型活动前,应当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二)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专业监测机构、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期间,不实行值班或者值班时擅离职守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标识。《条例》规定,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向社会公布。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标识和避难场所导引路线图。 (四)政府应建立综合应急平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综合应急平台,建立连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以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应急信息报送网络,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一)突发事件统一指挥。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处置的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有关部门、单位、公民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长的指挥。 (二)一小时内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一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设区的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优先处置突发事件。《条例》规定,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铁路、公路、航空部门应当优先运输救援人员、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配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应急标识的应急指挥车辆和应急救援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并优先通行。 (四)突发事件应急决策应当听取专家建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应急决策、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应当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一)突发事件的善后和恢复工作。《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做好对损失调查评估上报;组织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返还被征用的财产;安置受害人员、帮扶、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受害人员;编制恢复重建规划,落实重建资金;鼓励社会捐助和支援;对事件调查分析,总结教训,落实责任,形成报告上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表彰、奖励等善后和恢复、重建工作。 (二)迟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要受到处分。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突发事件决定备案、专项报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宁夏政府法制办 供稿 2012-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