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日报 12月21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这是该办法第五次修正,新修改的办法从即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自1984年通过以来,根据法律修改情况和人事任免工作实践,先后于1987年、1999年、2002年和2010年分别作了修正。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党的十八大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原办法进行修改,有利于进一步推进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新的办法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重要的人事任免案由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其他人事任免案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或者采取书面方式说明。提请单位和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均应当派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人事任免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后,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实行逐人表决,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实行分类合并表决。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后进行任职项目的表决,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为同一职务。(记者 吴林红 高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