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实现抚恤定补和优抚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2012年12月11日,菏泽市政府修订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修订后的《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2017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有效期五年。登记编号为:HZCR—2012—0010009。2008年4月30日发布的《菏泽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23条,规定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明确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属地管理、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办法》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进行了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另外,修订后的《办法》还规定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出台该《办法》,对加强抚恤定补和优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了抚恤定补和优抚工作的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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