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修改后的《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已于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控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权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于举报人、控告人的个人信息需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还应当对举报人、控告人给予奖励。 修改后的条例还对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作出了规定,要求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且需出示执法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