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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施行《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吉林省政府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就全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与建设、维护与使用、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作出的法律规定,标志着吉林省视频监控工作进入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吉林省政府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就全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与建设、维护与使用、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作出的法律规定,标志着吉林省视频监控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办法》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会同发改、工信、交通、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广场和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和部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明确规定建设费用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场所和部位,由所有者与使用者约定建设、使用的责任主体,对于没有约定的,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由场所和部位的所有者负责。

  《办法》规定了九类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部位,以确保预防和及时处置这些人员密集场所和部位发生重大事件、事故,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除强制建设范围外,《办法》还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如何在有效利用这一技术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办法》从保障公民隐私的角度出发,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规定了在医疗病房、宾馆房间等八类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保障公民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办法》提出了图像信息存储期不少于十五天的硬性指标,确立了定期检查、及时修复的维护机制,规定了七类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确保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禁止性规定,以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办法》赋予了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信息资料的权利;规定了查阅、复制、调取信息资料的规定和流程。并就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供稿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