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要目 ★台“金管会”表示若因酒驾肇事致人伤亡 保险公司可按照除外责任拒绝理赔伤害保险 ★台“内政部长”表示为从根本上解决都会区淹水问题 城市规划将考虑排水因素 ★为确保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 台“行政院”要求“行政机关”诉愿决定书应增列附记 ★台“司法院”制作人民观审制度宣传影片 将在网络、各地方法院播放 ★台“内政部”表示若同居关系发生暴力事件 被害人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寻求保护 ★医师未尽注意义务造成收容患者死亡 台桃园地方法院判决构成违反业务过失致死罪 ★为保障民众权益及节省司法资源 台“立委”指出法院应为指定的公司清算人设救济管道 ★男子因为外遇提出离婚 台法院依法驳回请求 ★媒体刊登不雅照被追责 ★为保障鉴定结果正确及减少诉讼纠纷 台“立委”要求严格法医执业资格 ★台“法务部”严格控制人犯保外就医 ★为放宽业者处理个人信息时间及修正相关争议条款 台“行政院”表示“个人数据保护法”将分两个阶段实施
★台“金管会”表示若因酒驾肇事致人伤亡 保险公司可按照除外责任拒绝理赔伤害保险 台“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8月4日表示,被保险人若有投保“保险法”第131第1项规定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而因为酒驾肇事而导致意外伤亡时,保险公司可依该法第133条因犯罪行为,所致伤害的除外责任规定,不负赔偿责任。“金管会”指出,伤害保险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色,已是风险转移的重要工具,所以民众在购买意外险保单时,应当注意保单条款中除外责任及不保事项的约定。如“保险法”第133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因犯罪行为,所致伤害、残废或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所以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4条第2款规定酒驾时,即因犯罪行为的除外责任,而保险公司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台“内政部长”8月6日表示,将修正城市规划相关审议办法,结合城市规划与排水,规定建筑采取透水施工,使水分可渗入地底,不仅降低了建筑商的施工成本,亦可美化都市景观,从根本上解决都会区(都会区又称城市带、城市圈、都市群、都会区或都市圈,是指以中心城市为核心,向周围辐射构成城市的集合区域。都会区的特点反映在城市之间经济的紧密联系、产业的分工与合作,交通与社会生活、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相互影响。由多个都会区或单个大的都会区即可构成经济圈----编者注)淹水问题。“内政部长”表示,近日台风来袭,不少都会区发生淹水问题,是因为都市化速度太快,容易导致都会区淹水,因此,将修正城市规划相关审议办法,将城市规划与排水结合,从根本上解决都会区淹水问题。此外,“内政部”也鼓励地方当局施政时优先考虑排水问题,将会在政策与经费上给予协助。参考城市规划定期通盘检讨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细部计划通盘检讨时,应视实际需要拟定水与绿网络系统串联规划设计原则及雨水下渗、贮留规划设计原则。至于防灾,“内政部长”表示,防灾最重要的是信息掌握,“内政部”已做好7800幅防灾地图,方便民众熟知避难路线,一旦灾害发生,确保不会手忙脚乱。另外,大台北地区灾害潜势图预计明年年初完成,将以此进行土地规划,针对不适合民众居住地方,以政策、经济手段吸引民众迁移。消极手段是以防灾地图为防灾救灾依据,积极手段则是做土地规划。参考“城市规划法”的规定,重大投资开发案件,涉及城市规划之拟定、变更,依法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估、实施水土保持的处理与维护的,应当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时,应当采取联合作业,由城市规划主管机关召集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为确保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台“行政院”要求“行政机关”诉愿决定书应增列附记 为了让民众进行诉讼时更加便利,台行政诉讼制度将改为三级二审制,地方法院也将增设行政诉讼庭来受理简易诉讼程序事件,参照新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行政诉讼的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称为行政法院。所以新修“诉愿法”第90条有关诉愿决定书所附记的应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部分,也就配合修正为向行政法院提起。台“行政院”指出,救济教示制度是为了方便民众请求救济及减少劳费支出而设计的,新修“行政诉讼法”规定,简易诉讼程序事件改以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这是一次很重大的变革。此外,智慧(知识产权——编者注)财产案件,依照“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是由智能财产法院来受理行政诉讼的,所以性质上还是属于行政法院。台“行政院”进一步说明,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关于特别管辖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会依照事件的性质来判断或变更其管辖,并依不服的处分性质是否轻微或金额大小来判断或变更其审理程序及审理机关,诉愿人对此不一定能够清楚了解。为了让诉愿人能够顺利进行行政救济程序,各诉愿主管机关应就其所主管的诉愿案件情况,区分适用普通或简易诉讼程序,分清行政诉讼管辖机关,并在诉愿决定书中做明确具体的附记。 背景资料:台湾地区的诉愿制度台湾地区法律所规定的诉愿制度即大陆地区所称的行政复议制度,源于1930年中华民国公布实施的“诉愿法”,2000年曾进行较大幅度的修订。在台湾地区,诉愿制度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与大陆地区相似,台湾地区解决行政争议有行政法院和诉愿两个法律制度平台。台湾地区实行诉愿前置制度,既突出了诉愿的主渠道作用,又强调了行政法院的司法终局作用,较好地处理了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将大量的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诉愿)程序中。根据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规定,数量较大的撤销之诉和课予义务之诉,必须先经过行政(诉愿)机关处理,申请人对诉愿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数量较少的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则不要求诉愿前置。通过诉愿前置程序,诉愿机关处理了大量行政争议。
人民观审制是台湾“司法院”推行的司法改革举措,也是民众所关心的议题,台“司法院”自去年年初推动出人民观审制以来,选定士林和嘉义地方法院进行试办,至今已经进行过六场的模拟审判;而在近日,“司法院”也发表了人民观审制宣传影片,其中搭配有知名资深主播的旁白,并以类戏剧风格进行观审制度的介绍,并且大多是取材于司法案件,望藉此制度促使司法进步。“司法院”进一步表示,该倡导影片将放置网络,并在各地方法院等地播放。该片描述了家庭主妇担任观审员,以生活经验协助法院发现情杀案真相的故事。至于有人质疑为什么不推动陪审制或参审制等问题,“司法院长”则表示,应以全民利益为优先,基于社会共识、可行性等条件,从观审制开始逐渐推动司法改革。参照“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的规定,所谓观审员,是指参与观审审判、中间讨论,于终局评议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陈述意见;并且观审审判的案件,依照该法律草案规定,应由法官三人及观审员五人组成观审法庭,共同进行审判,并以庭长充审判长;至于试行的地方法院,依照该草案规定,应于每年九月一日前,将所估算的次年度所需备选观审员人数,通知管辖区域内的直辖市、县(市)行政当局。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6月台湾地区通报家庭暴力事件共计66250件,其中亲密关系暴力事件36602件。亲密关系暴力事件中,配偶与前配偶间暴力案件27566件,约占75%,同居关系暴力案件5258件,约占14%。对此,8月21日,台“内政部”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规定已将家庭成员由配偶或前配偶扩及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者,因此,同居伴侣间如果有发生暴力事件,被害人均可向各地方当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寻求支持性服务或向法院声请保护令,禁止施暴者继续施加暴力。台“内政部”说明,为了扩大保护家庭范围,“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对“家族成员”的定义,已将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纳入范围,换句话说,过去或现在有同居关系者,如果有发生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为,为保障被害人身安全,除向各地方当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寻求“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列的紧急救援、验伤采证诊疗等支持性服务外,被害人也可依该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声请保护令,禁止施暴者继续施加暴力,并通过法院裁定让施暴者接受相关处置以终止暴力。此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目的系为防治家庭暴力行为及保护被害人权益,属于社政法规、福利法规性质,参照台“最高法院”的相关民事裁定,为使更多人获得保护令保护以及其它扶助、护卫、辅导与治疗,所以“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的家庭成员范围较“民法”所规定的家长、家属范围更广,只需加害人与被害人间具有该法第3条所规定的家庭成员关系,一旦发生侵害,即属家庭暴力,并不以同财共居为必要。
8月23日,台桃园地方法院表示,对于看守所特约医师日前因为对收容人漠不关心,在收容人关节疼痛坐轮椅看诊,并且表达身体不适时,未及时给予抽血处置,涉嫌诊断疏忽,造成收容人因低血钾休克身亡,因此判决医师违反业务过失致死罪。台桃园地方法院指出,收容人在进桃园看守所时已向医师表示“钾离子过低”,而在看守所药品种类不足的情况下,医生本应按照“羁押法”的相关规定,在收容人罹患疾病,有生命危险时,应及时护送至医院检查,并应立即陈报受案法院或检察官处理,但该名医师并未进行必要治疗与处置,导致收容人死亡,因此该名医师因业务上的过失,导致收容人死亡,其行为符合台“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业务过失致死罪。参照台“最高法院”的相关刑事判决,医疗过失,系指医疗人员违反客观上必要的注意义务而言,原则上应当以医疗当时临床医疗实践的医疗水平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但是如果医师限于设备及专长,不能确定病因或不能为病人提供较完备医疗服务时,应当及时转诊。如果应转诊而未转诊,致使病人未能及接受更好的治疗,并致病人死亡的,能否认为医师已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不存在任何疏忽懈怠的行为,并非无法证明。因此本案医师因为在诊疗行为中未尽注意义务造成收容人死亡,桃园地方法院才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问题,日前台“行政院”卫生署也与“法务部”沟通,并对医疗行为是否作有罪处理进行了相关讨论。由于现行医疗人员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过失损害病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参照“医疗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事人员因执行业务致病人损害,如主观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医生开刀经常会涉及“刑法”所规定的从事业务者,因业务上的过失而伤害病人的业务过失伤害罪,导致现在很多医生不愿从事救人工作,影响民众健康,因此双方正沟通是否应对医疗过程中的刑事责任的追究进行限制性的规定。
公司解散后,如果不依“公司法”的规定选出清算人,法院按照该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选任清算人。近日,有案件显示,因为某甲丈夫的公司积欠税款被撤销公司登记,且其丈夫已过世,某甲因此被法院指定为清算人,但某甲指出其未参与任何公司业务,因此无法提出相关文件协助清算并以此提出抗告,但法院则认为即便某甲无从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但仍不足以认定其无处理公司清算事务的能力,且依照“非讼事件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法院选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的裁定,不得声明不服,因此仍选定其为清算人。对此有“立委”指出,由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不能声明不服,为免除清算责任,当事人往往只好先依照“公司法”有关“清算人与公司的关系,准用民法委任关系”规定,然后再援用“委任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的“民法”规定,从而提出即使法院指派其为清算人,但是当事人未承诺作为公司的清算人的,可不作为清算人的理由,并据此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确认委任关系不存在的诉讼。“立委”认为,这些程序过于繁杂,因此法院一开始就应当给被指定清算人说明责任并给予便捷的救济管道,不仅便民也能节省司法资源。
现今社会上常常会发生有夫妻向法院诉请离婚的案件,不过如果要成功地诉请离婚,不但要有婚姻关系破裂的事实,也要由无过错的一方提出请求才行。日前台“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男子因为外遇而提出离婚,虽然感情确定难以恢复,但因为女方已经尽了照顾家庭的责任,因此该情况应该归责于男方,所以最后驳回上诉,判决不准离婚。法院认为,男子虽控诉妻子婚后怠于整理家务、料理三餐,并且因为怀疑有外遇,所以常常检查手机并质问,加上双方已经分居八年,因此向法院请求离婚;而女方也主张男子是因为有外遇所以提出离婚;法院一、二审确认,该男子有羞辱妻子并自以为傲的情况,已经丧失夫妻婚姻关系应有的互爱本质。参照台“民法”的相应规定,如果有造成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者,夫妻的一方可以请求离婚;但如果其中一方应当对该事由承担责任的,只有无过错的一方才可以请求离婚。
“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日前表示,对某平面媒体在报导某知名富二代涉嫌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中,刻意描写有关特定被害人情节及刊登不雅照片,已立案调查,检方呼吁各大媒体对本案登载内容应当自律,并要求社会大众切勿散布或传递相关照片及影片。“台北地检署”指出,刊登不雅照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它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的行为,构成散布猥亵物品罪,依法应予追究。参照台“最高法院”相关判例,“刑法”所规定的供人观览猥亵物品罪,属于侵害社会法益罪,以散布或贩卖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方法供人观览猥亵物品为要件,其中散布、贩卖、公然陈列,为明确规定,均属意图供他人观览的方法。但供人观览的方法,并不局限于以上三种行为,因此只要有公然的意思,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数人观赏、浏览,即违反散布猥亵物品罪。因此检方呼吁社会大众切勿散布或传递相关照片、影片,以免受罚。
根据台“法医师法”的规定,公立或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外大学、独立学院法医学研究所毕业的学生,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均可参加法医考试。法医师资格并没有医师身份的要求,因此有些公共卫生、医疗背景学生只要念法医研究所、考取法医执照,也能担任法医。但没有医师身份而取得法医资格的人,可能只有专业知识训练,却缺乏病理临床经验,无法正确解读尸体讯息,造成鉴定结果失准,而影响民众权益,因此近日有“立委”指出应当修改法律,严格限定法医师鉴定或解剖资格。
台“法务部”8月28日表示,人犯保外就医系在监狱外进行医疗,属于已经恢复原先被剥夺的人身自由。如果人犯的病况只需以药物治疗及追踪检查,能够以在监医疗、戒护外医等方式处理,即不符合保外医治的条件,基于维护刑罚执行的正义与公平,不应许可保外医治,否则保外就医浮滥,形同变相假释。“法务部”指出,人犯无论是戒护外医或移送专门的病人监舍,均是在监狱人员的戒护管理内,处于监禁状态,无人身自由;而保外医治期间不属于监禁状态,可以自由自在地到医院、住家或其他处所医疗及活动,即已恢复自由之身,所以不算入刑期。参照“监狱行刑法”的规定,人犯罹患疾病,其戒护外医(住院)或移送专门的病人监舍期间,视为在监执行可算入刑期;但人犯保外医治期间不管其在医院治疗或在家休养都不算入刑期。因此,保外医治的人犯在病情好转后,应返回监狱继续执行。
★为放宽业者处理个人信息时间及修正相关争议条款 台“行政院”表示“个人数据保护法”将分两个阶段实施 台“行政院”8月30日针对日前已公布但尚未施行的“个人数据保护法”部分条文通过修正草案,“行政院长”表示,由于各界对于部分规定仍有疑虑,以至于该法迄今未施行。经“法务部”与各界沟通、协调与整合后,将分两阶段施行。“行政院长”说明,此次开会修正部分外界争议条文,像是关于“个人数据保护法”第6条第1项的规定。针对特种情形下对个人数据的搜集、处理或利用方法,增列两款事由:一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必要,二是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来弥补当初制定时的不足,并且增列病历为特种个人资料,另对该法所规定的非以营利为目的而违反个人信息法的处罚。在听取各界意见后,认为原规定内容有违比例原则,因此删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事处罚规定。“行政院长”指出,由于各界在操作上的困难,本次修正草案亦针对“个人数据保护法”所规定的,本法修正施行前非由当事人提供的个人资料,在处理或利用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的,应自本法修正施行后一年内完成告知的义务的内容;在参考各界及金融监督管理会建议后,修正为搜集者于本次修正施行后为处理或利用者,应于处理或利用前,依该法第9条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希望藉此在操作上给予各界一定通融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