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不但打野味、卖野味的人要受到法律制裁,吃野味的人也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处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解民说:“涉及蛙类、蛇类、鸟类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案件数量较大且不断增长,滥吃野生动物的不良风气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一些人对吃珍禽猛兽不以为耻,反而作为一种身份的象征。” 《条例》规定,对分布在江苏省境内的麋鹿、丹顶鹤、江豚、中华虎凤蝶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特殊措施,实行重点保护。在野生蛙类、蛇类和珍稀蝶类等集中分布区域应当设立警示标牌,保护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不受人为干扰。从国外、省外引进野生动物,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禁止引进对生态安全有危害的野生动物。 《条例》还要求,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进行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包含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未进行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此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条例》,今后不但打野味、卖野味的人要受到法律制裁,吃野味的人也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处罚。如果明知道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还食用它,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列出了江苏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其中鸿雁、灰雁、红头潜鸭、青头潜鸭、灰胸竹鸡、鹌鹑等鸟类都在列。市民若食用这些鸟类,最多要被罚2000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内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级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