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地市司法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深圳:助人不用自证清白 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晶报 晶报讯 (记者 谢银波 实习生 黄骋)自“彭宇案”、以来,社会各界让“助人者免责,诬陷者重罚”的呼声不断。《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昨日在深圳特区报等全文刊发,征求公众意见。全文仅15条,不足1300
晶报


  晶报讯 (记者 谢银波 实习生 黄骋)自“彭宇案”、以来,社会各界让“助人者免责,诬陷者重罚”的呼声不断。《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昨日在深圳特区报等全文刊发,征求公众意见。全文仅15条,不足1300字,但此举却被人视之为深圳的保护义举、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扛鼎之作”。记者注意到该条例规定救助人尽到注意义务可豁免责任,举证责任则由被救助人承担。
   尽到了注意义务

   救助人可豁免责任

   根据相关公告,《条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将根据社会各界有关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提供救助行为的人可能遇到的法律责任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被救助人指其遇到的险情就是由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条例》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

   另一种情况则是被救助人指责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不当,造成其伤害加重或者救助不成功的后果。 为解除好心人的后顾之忧,草案则采用责任豁免原则,规定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这样规定,能够有效免除好心助人的后顾之忧。

   举证责任

   由被救助人承担

   为保护救助人,根据《条例》,如被救助人主张其遇到的险情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被救助人应负举证责任。

   同时,《条例》还鼓励作证:对主动为救助行为提供证明并为有关处理机关查证采信的证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奖励,也有惩戒,被救助人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公开赔礼道歉,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与此前在法制办网站上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此稿还增加了综治部门的责任——市综治部门将救助行为保护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对积极支持并保护救助行为的部门,予以表彰;对救助行为保护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综合治理责任。

   条例已列入

   今年立法计划

   与长篇累牍的法规条例相比,《条例》可谓“短小精悍”——全文仅15条,不足1300字,不少网友称其为“小清新”,读完通篇也不觉得累。

   虽然是个“微条例”,但它备受瞩目。屡屡发生的“恩将仇报”事件,越来越多的“声音”呼吁,必须通过立法给助人者一个免责金牌。而该条例草案去年11月底在法制办网上公布并向市民征求意见时,就受到广泛关注。不少网民称,“微条例”开了国内先河,保护了义举。

   不过,也有不少法律界专家及网友纷纷质疑,旨在保护助人者的法律为何只有区区千字的规模?到底有没有“可操作性”?此次征求意见,条例是否还会作出适当修改,值得关注。

   市民关注的还包括:《条例》又能否在今年出台?曾列入2012年立法计划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因种种原因没能于今年提请初审,如今又再次列入今年年度的立法计划。

   □背景资料

   “彭宇案”留祸救助者恐惧

   2006年,南京青年彭宇救助了一个摔倒的老太,却被指为撞人者,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以“自由心证”判定他有责。虽然在舆论压力下,该案经过调解,最后以各方撤诉了结,但终究成了“善意助人反被诬”的典型事例,许多人至今心结难解。

   在“彭宇案”挤压下,一个历来推崇“助人为乐”的民族遭遇了严重的道德考验。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出现这样的尴尬场景:老人摔倒了,围观者众,却无人出手;老人只好声明:“我是自己摔倒的,不会讹你……”这才有人“敢于”施救。

   “彭宇案”及其诱发的“救助者恐惧症”,其实质是转型期环境中,传统的道德义务和现代的法律权利发生了碰撞:个人如何在履行自我认同的道德义务时,保护好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避免遭受误伤?这是消除公民恐惧,鼓励更多良知善行的关键问题。不解决好这个问题,空喊“即使被误解也要救人”的口号,无助于重燃人们的助人热情,而且,要是真有热情的救助者被冤枉,那绝对不符合一个社会必须具备的公平正义。

   (宗合)

   □相关评论

   为好人“撑腰”讹诈者当付出违法成本

   时下,救人反被讹诈的尴尬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挫伤了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小悦悦被车碾压,18名路人无人施救,便是一个惨痛的例证。我们呼唤道德的回归,但我们更需要对道德进行有效的保护。广东修订完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拟规定诬告见义勇为者将被追诉法律责任,并给予见义勇为者重奖,支持和保护见义勇为,有利于彰显正义力量。

   救人反被讹诈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现代社会的道德困境。一个社会要形成稳定的道德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不仅要有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监督,而且要求每个社会成员的“良知”自律。然而,当被救助者丧失了诚信和良知,还理直气壮地去伤害行善者时,受伤的行善者却个个显得孤立无援,处在被动挨打的位置,为自证清白劳心费力。这时候,行善者是多么需要正义力量挺身而出。

   而在此前,对于被救助者的反戈一击,有关部门似乎也是束手无策,要么提醒见义勇为也要“留一手”;要么建议“救人要自留证据”,要么在救与被救之间进行“和稀泥”式的调解;即便是证明了被救助者在讹诈见义勇为者,也是放任不管,导致讹诈行为有恃无恐。试问,当行善还要“自证清白”,当讹诈见义勇为者没有任何代价,甚至成为一种“习惯动作”,那见义勇为还有什么尊严可讲?如果人们都把道德、公德甚至做人的起码品德深藏起来,去充当冷漠的旁观者,任凭那些躺在地上等待救助的人痛苦呻吟,这个社会还有什么文明可言?

   因此,讹诈见义勇为当付出违法成本,法律应彰显“惩恶扬善”的正义力量。我们的相关部门,应责无旁贷地“替见义勇为者说话”,特别是司法机关,更应旗帜鲜明地站在见义勇为者的立场上,支持他们拿起法律武器替自己维权,将讹诈见义勇为的被救助对象推上被告席,接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审判。要知道,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一种褒扬,更是对诚信社会的一种引领。

   由此可见,从法律层面为见义勇为者“撑腰”,让他们在司法纠纷中承担“零风险”,并给诬告见义勇为者戴上依法惩戒的“紧箍”,给见义勇为者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奖励,显得意义非凡。

   (新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