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近日,《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规定的草拟历时一年多,由市法制局深入调研、缜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市法制局法制事务议决委员会逐条议决、修改,最后定案。 作为切合我市实际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较其他省市的规定,主要亮点有:结合了我市“市管镇”体制及简政强镇事权下放改革的具体情况;在决策范围的界定上比其他城市的规定更为全面;明确重大决策的承办单位、公开征求意见的载体、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任务分解以及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等工作以及决策执行单位对执行情况的自查及与执行相关的责任。 该规定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将为我市争创法治广东建设示范市提供有力的支撑,是切实践行依法治市的有力举措;将有效推进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建设廉洁中山的进程,促进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在扩大公众有序参与方面,以法制保障的形式,确保公众依法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方面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该规定的出台还将提高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后政府部门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对行政决策的出台过程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有效避免决策失误,提高政府决策质量,依法推进开放式决策。 《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已纳入法治轨道。陈良贤市长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强调,该规定是我市践行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是以公开促廉洁的制度保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他还指出,市法制局及时推出该规定,体现了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先人一步的魄力。中山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是伟人孙中山先生的故乡,凭着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各项工作都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法制工作更是如此。 据悉,下一步我市将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贯彻执行情况的年度检查报告制度、通报制度和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制度,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实施后的定期评估,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决策的落实执行情况,定期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并纳入部门绩效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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