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 新华社澳门1月7日电(记者蔺娟)澳门特别行政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7日签署《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简称《安排》),今后无论是在澳门还是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符合《安排》的相关规定,都可以分别在澳门特区和香港特区得到认可和执行。 澳门特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和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当日下午在澳门特区政府总部代表双方签署了该项《安排》。 据了解,随着澳门特区与香港特区在经济和贸易上的交往日益频繁,双方都认为有必要订立《安排》,明确澳门仲裁裁决在香港执行以及香港仲裁裁决在澳门执行的程序和有关规定,以便更好地处理民商事纠纷,推动两地仲裁的发展,促进两地在民商事宜方面的司法合作。 陈丽敏表示,这是继内地与澳门特区于2007年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之后,澳门区域司法协助领域内的又一成果。她相信《安排》签署后,两地互认和执行民商事仲裁裁决的工作定会更加顺利。 《安排》由双方同意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