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2012年11月13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2年12月9日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共三十五条,在原来内容的基础了增加了渔业船舶安全责任主体、管理制度、事故处理等内容,确定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的安全管理职责,明确了安全管理员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值班制度、办理渔船互助保险和雇主责任险和鼓励编队生产等制度。 主要确定或明确以下有关问题 一是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问题。针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中存在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职责缺位而导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难问题,《办法(修订草案)》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沿海区(市)人民政府、沿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应当层层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关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制度。我市从2004年开始就实施了村(社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制度,为促进渔业安全生产起到了较好作用。为继续巩固和推广这一做法,《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沿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配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并加强对管理员的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是关于渔业安全值班制度问题。为及时掌握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沿海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 四是关于渔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问题。由于上位法只对渔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我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自2005年开始要求为全市29.4千瓦(40马力)以上渔船配备单边带电台、新型渔用对讲机和气胀式救生筏,为44.1千瓦(60马力)以上捕捞渔船配备了AIS避碰终端。这些设施的配备,在保证渔民海上生产安全、降低渔民的生命财产损失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积极有效的作用,《办法(修订草案)》第十条对机动渔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进行了规定。 五是关于办理雇主责任险制度和鼓励渔船加入互助保险组织。为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不断提高渔民互助保障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渔业船舶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为渔业从业人员办理雇主责任险,其投保额度应当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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