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网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道路检查站的设置和道路检查行为,日前,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布《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道路检查人员违法实施检查、罚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道路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道路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不得在桥梁上、隧道内、交叉路口以及行车道上拦截车辆实施检查;遇有被检查车辆拒检逃逸时,道路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前方检查站实施堵截或者报警,不得追赶、扒登行驶中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道路检查人员滞留、扣押车辆的,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并严格遵守《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出具扣押文书和扣押财物清单。依法滞留、扣押车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道路上非法设置检查站或者违法实施检查、罚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为其保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部门处理。(作者 于海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