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日前,《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3月1日施行。 该《条例》曾被国务院法制办列为重点调研课题,是南京市2012年的重大立法项目,《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城市治理法制化的研究成果,将对有效解决城市治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一是创新了城市治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城市治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成员为涉及城市治理的相关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市民代表委员有参与城市治理委员会会议、提出意见的权利。有关城市治理的信息应向公众公开。鼓励公证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社会中介组织在相关领域参与城市治理活动,鼓励行业协会和志愿者参与城市治理。二是创新了执法体制。《条例》在行政执法体制、执法队伍、相对集中处罚、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委托执法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率先提出执法协同制度,授权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承接市城市管理的相关权力事项。三是创新了执法方式。《条例》将柔性管理方式引入城市治理,确立“柔性管理,最小损害”原则。在倡导柔性管理的同时,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违法成本。(南京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