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地市司法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将于2月1日实施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具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该办法不仅规定了处罚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具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该办法不仅规定了处罚等级,还把罚款数额进行细化,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再随意化。

  禁止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采取利诱、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方式,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罚款处罚的,在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时,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另外,该办法尽可能地将罚款数额进行细化,例如: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轻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4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60%以上确定。

  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供稿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