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具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该办法不仅规定了处罚等级,还把罚款数额进行细化,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再随意化。 禁止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采取利诱、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方式,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罚款处罚的,在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时,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另外,该办法尽可能地将罚款数额进行细化,例如: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轻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4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60%以上确定。 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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