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近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并将于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奖励的审定等,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部门负责奖金的发放。《办法》要求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奖金,用于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 《办法》规定,对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案件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但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涉案货物的,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对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的举报,给予1万元奖励;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的举报,给予3万元奖励。 (江西省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