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进一步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促进老龄事业发展,近日,东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东营市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2002年11月出台的《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政府令第74号)基础上全面修订而成。新《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推行养老补贴制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规定》将现行的救助范围由农村75周岁以上老年人扩大到75周岁以上农村和城镇非离退休老年人;将现行的75周岁至89周岁每人每年360元、9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960元,调整为75周岁至79周岁老年人继续执行每人每年360元、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由360元提高到960元,90周岁至99周岁继续执行960元标准;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300元的长寿补贴金。 二是政府为孤寡、贫困、高龄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规定》明确,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的照顾,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三是医疗保障优待。为了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障水平。《规定》明确,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老年人优先就医,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住院。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免收就医老年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病历手册费;卫生部门负责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给予健康咨询指导,并建立健康档案。 四是老年人享受生活服务、维权等优待。《规定》一方面丰富了现行政策有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的内容,比如,农村老年人、城镇贫困老年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增加了新的优待内容,对老年人或以老年人为主体(老年人为法定代表人且老年人占从业人数30%以上)兴办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手续,从而鼓励老年人二次创业,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建设、老有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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