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认定与追究工作是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抓手,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性工程。2012年,温州市对历年来的行政败诉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并及时开展了原因分析,总结出行政案件败诉的五大原因。针对原因与问题,近日,市法制办牵头,联合市纪委(监察局),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草了《温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提请市政府予以印发。 一、重创新、搭平台,科学推进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认定与追究工作向纵深发展。为有效规范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认定与追究工作,切实提升认定与追究工作水平,《办法》更加注重机制创新和平台搭建。《办法》规定,市监察局和市法制办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组成联席会议,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以联席会议为平台,对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进行认定。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同时,《办法》对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工作职责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市建立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认定与追究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属全省首创之举。 二、建机制、畅渠道,科学筛选须追究败诉责任的行政案件。为有效保障行政败诉案件相关信息来源,确保案件来源渠道畅通,《办法》规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监察局和市法制办按季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与行政败诉案件问责工作有关的信息。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汇总、核对与整理后,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同时,在具体案件的初始筛选上,《办法》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制办负责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及时提请联席会议研究。经联席会议筛选、确定拟问责的行政败诉案件后,移送市监察局立案查处。《办法》对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对案件来源渠道的畅通方面作出的规定,有效确保了行政败诉案件筛选工作的科学性。 三、立标准、明范围,科学认定与追究行政败诉案件责任。为切实提高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认定与追究工作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办法》通过确立标准、明确追责对象与范围,对不同情形下不同责任机关及其人员的败诉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在责任机关的追责上,《办法》严格区分同级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和上级机关垂直管理的部门;在责任人员的追责上,严格区分在行政败诉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办人、批准人和审核人对导致案件败诉的作用大小;在责任程度的轻重上,严格区分加重与从重、减轻与从轻以及免责的情形。《办法》对上述各方面的情形和标准都做了有效的区分和界定,大大提高了该项工作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温州市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