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加强全市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实施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近日,济南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制定印发了《济南市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市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保障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 《办法》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从案源登记到决定执行的全过程,必须在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内完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案件可以当场实施,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基本情况和处罚决定等有关内容如实录入系统。网上办案中出现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变更案由、撤销立案、变更处罚裁量、执行不到位等异常情况时,系统会自动预警提示,对其理由或原因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的,济南市法制部门将调查核实。 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济南市监察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执法人员发现案源信息后隐瞒不报或者不录入系统;不使用系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故意规避网上监督;向系统录入虚假信息;冒用他人名义登录系统进行执法操作;不当或者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拒不整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嫌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干扰、阻碍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责等。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由济南市法制部门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程序予以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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