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规范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近日,荆门市制定出台《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17号),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取和使用的监管。 《办法》共二十四条,对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设立与变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监管、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体。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市住建委、市工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二是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设立。为便于监管,开发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并与市房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一个项目只能开设一个专用账户,多个项目应当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三是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存。买受人购买商品房时,应该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房价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买受人支付的房价款,所有商品房预售资金都应当存入监管账户。四是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主要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包括购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进度款、项目抵押贷款本息、税费等。开发企业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额开支,但额度不得超过已收存预售资金余额的10%,备用金不得挪作他用。五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计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的诚信系统。开户银行未履行监管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办法》的制定出台对于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真正投入到在建商品房工程建设,防范市场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该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荆门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综合处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