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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妇联修订废除性别歧视条款万余条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法制日报 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村规民约可谓是村民生产生活中的“小宪法”,由于受传统观念和习俗的影响,其中存在着大量性别不平等甚至性别歧视内容。近日,黑龙江省妇联和民政厅联合在全省开展了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废除性别歧视条款1万余
法制日报


    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村规民约可谓是村民生产生活中的“小宪法”,由于受传统观念和习俗的影响,其中存在着大量性别不平等甚至性别歧视内容。近日,黑龙江省妇联和民政厅联合在全省开展了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废除性别歧视条款1万余条,新增维护妇女权益条款近3万条。

  结了婚的媳妇仍是外人

  “男女不平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特别是在村屯当中。”据黑龙江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周丕丽介绍说,黑龙江省妇联与省政协联合开展的村规民约及维护妇女权益状况调研发现,一些村规民约由于制定程序不合法、不规范,不少条款违背了农村妇女的真实意愿。

  比如,农村主要经济形式仍然以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为主,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把家族的利益牢牢控制在以姓氏为主体的家庭中。家庭中的男性都是“自己家”人,女性却分为三类:一是别人家的人——姑娘;二是暂时的自家人——媳妇;三是永久的自家人——婆婆。在土地分配、财产继承、福利待遇等方面,一切的选择和取向都是以三种人的形式来区分的,财产是儿子的,并尽可能落到孙子名下,土地的分配要倾向于媳妇,家庭的福利由婆婆来主导。

  周丕丽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为有效开展村规民约修订工作,黑龙江省从2010年起,先在宁安市进行了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探索,其“两议、两公开、两确保、八步工作法”(即村两委提议、村民大会决议;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确保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与修订大会、确保到会的女性代表人数达到35%以上;宣传发动、组织班子、草拟初稿、讨论修改、审核把关、表决通过、乡镇备案、公布实施八个步骤),成为全省村规民约修订的规范模式。

  在调研和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黑龙江省妇联与省民政厅联合下发村规民约修订通知,强调要重点修订完善男女平等、婚丧嫁娶、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权、拆迁补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继承权等涉及到妇女权益的条款,对与男女平等精神不符的规定,带有性别歧视性的条款予以清除,对缺失的内容进行补充。

  “姑奶户”圆了村民待遇梦

  “我过去在村里没有地,感觉低人一等。现在我有了村民待遇,回到村里也能昂首挺胸了。”哈尔滨市南岗区卫星村村民王秀艳告诉记者,当年出嫁时村里把地收了回去,年轻时她在外面开出租车维持生活,年纪大了想回到村里要地生活,可按照原有的村规民约规定,村里的“姑奶户”(指姑娘结婚不离村的家庭)和“姑爷户”(指上门女婿家庭)都分不到土地。此次修订的新村规民约解决了王秀艳的土地问题,圆了她的村民待遇梦。

  哈尔滨市卫星村党支部书记、妇代会主任付秀敏介绍,卫星村新的村规民约实施后,短短几个月时间就解决了25户“姑爷户”受到不平等待遇等一些长期存在的矛盾,实现了真正的男女平等,拉近了干群关系,而且也使村民关系更加和谐。

  在村规民约修订中,重点加入了政治权利方面的条款,使农村妇女代表比例大幅提升。目前,哈尔滨市村支两委中100%有女性任职,女村民代表达到33%以上,农村妇女要求入党人数明显增多。

  此外,在村规民约修订中还写入反家庭暴力条款,保障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村规民约修订后,哈尔滨市农村妇女因家暴问题引起的信访案件比例明显下降,由原来的30%降至现在的22%。

  据了解,新村规民约主要包括村庄事务管理、集体资源管理、落实计划生育、促进男女平等、倡导文明新风、搞好环境卫生、执行修订七大类内容,其中100%的村规民约作出了促进男女平等的规定。新增维护妇女权益条款28951条,清除性别歧视条款10026条。(记者郭毅张冲)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