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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安全条例4月施行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天津北方网 近年来,天津市城市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为了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昨天,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本《条例》将于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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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天津市城市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为了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昨天,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本《条例》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期间要现场带班

  《条例》指出,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全面掌握项目施工安全状况,做好带班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工程需专家论证

  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有关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对风险点位的施工条件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进行旁站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测等单位协调解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并对各方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研究保障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举报施工安全隐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安全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安全文件和资料;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危险区域内停止施工,并立即整改;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其中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违反《条例》责任单位最高罚50万

  《条例》中特别明确: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机械设备和材料、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本条例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本条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21日修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专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建设工程各方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刚刚审议通过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给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配”了一道安全施工的“保险绳”,为什么要制定此“条例”,“条例”中有哪些重点内容?记者专访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对此进行解读。

  高绍林主任介绍:本市一直以来对城市建设施工坚持强化监管措施,从严管理,百亿建筑业产值伤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建筑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等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施工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强化行政监管措施、治理事故隐患、严格监管高风险工程、遏制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

  此次通过的《条例》强化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施工安全责任,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条例》分别从在编制工程概算中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开工前进行施工安全措施资料备案、施工前对深基坑施工影响范围内房屋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现状调查等方面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条例》细化了施工单位的责任。在对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费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作出规定的同时,为了保证无安全隐患施工,特别规定了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检查、施工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三项制度。《条例》明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的责任。规定了勘察单位应当制定勘察作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勘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当落实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勘察作业等安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施工安全条件及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工程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测责任,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条例》列专章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风险控制贯穿于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明确了工程辨识制度;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度;施工前的施工条件审验制度;施工现场带班和旁站监理制度;实行专项验收制度等。《条例》对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也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完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等。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