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提要] 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明义指出,条例将近20年来云南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积累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解决了全省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褚中志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规划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管理制度,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城乡规划的编制水平和编制进度仍滞后于现实需要;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不足,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仍需进一步加强。因此,各地要抓住条例实施的有利时机,完善规划编制体系,健全规划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提高规划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推进城乡规划工作。 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明义指出,条例将近20年来云南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积累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解决了全省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细化了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强化了对建设过程的监管制度,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强化了部门协调合作制度,严格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等。 罗明义说,条例在法定的城乡规划体系内,增设了“城镇群规划”,赋予城镇群规划明确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云南以区域城镇群作为推进特色城镇化的主要实现手段,有利于云南六个区域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也丰富了云南城乡规划的内涵和特色;规划管理从城市扩大到乡镇和村庄,加强了对乡镇、村庄规划的规范;突出了云南地方实际和特色;条例规定,在城乡规划区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强调了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同时,条例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许可和监督检查规定了严格的程序,确保城乡规划不因主管因素随意变更和调整,保证城乡规划的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