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地市司法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5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60平方米。日前,辽宁省政府下发《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我省保障房的建设、分配和运营等相关细则。《办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5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60平方米。日前,辽宁省政府下发《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我省保障房的建设、分配和运营等相关细则。《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面积严格控制。在保障房建设方面,《办法》规定:

  廉租房应当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相对集中建设,但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50平方米。

  公租房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60平方米。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不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 应2个月内腾房。

  《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毁损、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保障对象条件的,应当在2个月内腾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保障房如何使用?

  ●廉租房: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者季度及时发放,确保每年12月25日前发放完毕。

  ●公租房:租金标准要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经济适用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重新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出售。(辽宁省法制办供稿)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