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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通过《西宁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办学,营造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2012年11月27日,经西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办学,营造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2012年11月27日,经西宁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西宁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近期将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教育局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开始实施。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民办教育也取得了较快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现有民办教育机构82家,另有一批拟申请设立。民办教育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市教育资源的相对不足,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各类教育的需求,成为了我市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如大多数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起点较低,不经审查登记随意设立,课业设置和管理不规范,教育后续投入不足,教师队伍不够稳定,教育教学质量难考评,教育行政部门难监管,侵犯受教育者和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内其他城市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西宁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共分七章四十条,主要对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的立法依据、申请与审批、设置标准、变更与终止、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民办教育机构按学前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三类具体情形,规定了相应的设置标准。同时,为确保教学质量,结合西宁实际,《办法》依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应具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办法》对民办教育机构违反规定,违法进行虚假宣传,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