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依法及时处理属于市政府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信访事项,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近日,苏州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制定《苏州市信访与行政复议工作联系协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13年2月正式施行。 《规则》明确,由市信访局处理法律规定的属于市政府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市政府法制办处理信访局转送的属于市政府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事项。市信访局认为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将其引导至行政复议渠道,若有疑问的,可与市政府法制办先行沟通确定。对于转入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审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告知信访人并建议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诉求。 《规则》的制定,既能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又能及时有效地将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转入行政复议程序,从而达到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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