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本报上海2月27日电 记者刘建 从3月1日起,《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将施行。办法规定沿街商店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在室内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罚款。 办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举行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促销活动。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有居民投诉装修噪声干扰并经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证实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每日22时至次日6时,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含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街巷、里弄)等公共场所,不得开展使用乐器或者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