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2月26日,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公布《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若有对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可在3月15日之前,反馈至江西省政府法制办。 《条例》规定,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如要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等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执行。 《条例》明确,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由本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其委托人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采用电话申请、邮寄申请、网上申请以及由法律援助机构上门受理等方式。 对申请材料齐全、权利主张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当场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涉及重大疑难事项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条例》指出,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更换,法律援助机构经确认后应当另行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应法律援助人员的请求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申请执行等法律事务,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开展法律援助质量监管与评估。 (江西省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