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 深圳助人行为保护条例提请人大初审 要鼓励救人,当无罪推定 羊城晚报讯 记者蒋琳莉报道: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1月初,仅十五条、千余字的《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2月22日举行的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该条例提请初审。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初审报告中表示,该草案在归责原则方面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 救助人适用无过错推定 明明好心救助他人,却被反咬一口成了侵害人,这是当前许多人不愿意施救的主要顾虑。《条例》第五条参照刑法上无罪推定原则,采用了无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 如果被救助人主张其遇到的险情是由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在调研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不能排除有些情况下被救助人的险情是救助人造成的,因而一概规定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是否合适? 深圳市政府认为,实践中被救助人遇到的险情的确存在既可能是救助人造成,也可能不是救助人造成的两种情况。但如果一概规定对救助人适用有过错推定原则,则显然不利于鼓励人们对遇险人实施救助,从根本上讲也不利于遇到险情急需得到援救的人的利益保护。因此,草案参照刑法上无罪推定原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推定救助人是侵权行为人。 由被救助人提证据合理 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被救助人遇险时往往难于保存和提供证据,让被救助人提供证据是否公平合理。深圳市政府表示,接受救助的被救助人是受益人,如其认为对其提供救助的人对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合情合理,也有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救助行为也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或者推定过错责任的行为,不需要由救助人自证无过错。 如果出现救助不当造成伤害加重或者救助不成功,救助人被要求赔偿,这也是就助人的后顾之忧。针对此情况,《条例》第六条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采用了责任豁免原则,规定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通常注意义务”,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时绝大多数人能够注意到的义务,其具体标准,可由司法机关结合具体个案实践予以掌握。 《条例》还规定,因救助行为被投诉或者被起诉的,救助人可以向市或救助行为发生地的区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救助人提供法律援助。 相关新闻 虚假材料申请房产登记,最高可罚三万元 羊城晚报讯 房屋“限购令”出台后,房产登记中造假现象日益凸显,深圳市将增加对以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处罚。2月22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该条例中规定通过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规定,房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各申请文件所证明事实的关联性;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与申请文件所证明事实的一致性等多项内容进行审查。 (蒋琳莉) 人大准备修法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 羊城晚报讯 备受关注的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费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但由于在相关条例中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规定仍然存在,暂停征收并不等同于真正取消该费用。2月22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以修法的形式明确免征房屋租赁管理费。 据了解,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该收费被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明确要求取消。 近年来深圳市“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收取的房屋租赁管理费与国家部委和广东省的文件要求不符,增加了企业负担。 深圳市财政委、市发改委联合发文,自2013年1月1日起暂停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为避免立法滞后,排除深圳市房屋租赁税费改革中立法层面的障碍,深圳市政府围绕取消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删除《条例》第十三条以及与第十三条相对应处罚规定的第五十六条等。(蒋琳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