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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发布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27日下午,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相关情况。 (一)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介绍了《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 2012年11月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27日下午,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相关情况。

  (一)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介绍了《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

  2012年11月26日,《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针对当前社会生活噪声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专门制定的规章。

  一、《办法》的基本内容

  近年来,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尽管《噪声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都对社会生活噪声有所规范,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且规定得比较原则,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办法》全文共22条,明确了公园等公共场所噪声、住宅小区装修噪声等噪声污染认定标准问题,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商店室内外使用音响设备行为进行了规范,创设了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噪声、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噪声等相关污染防治规定。

  二、《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针对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园等公共场所,规定了多层次防治措施。

  人们在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健身、娱乐活动,对于提高居民身体素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有着重要作用,但目前在少数公共场所,这些活动造成了较严重的噪声污染,达到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程度,甚至引发了不少社会纠纷。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在满足健身、娱乐活动现实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少噪声污染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办法》拟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规范:一是规定22时至次日6时,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开展使用乐器或者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为居民夜间安静休息提供保障。二是除上述时段外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禁止使用带有外置扩音装置的音响器材。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这样既保证偶然开展的演出活动正常进行,又避免带扩音装置的音响器材产生高噪声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三是对于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园等公共场所,规定公园管理者等主体可以通过制定噪声控制规约来防治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

  (二)禁止一些噪声污染严重的商业经营业态,对商店室外使用喇叭、商业促销活动等产生的噪声作出规范。

  市民反映比较集中的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主要有三类:一是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二是沿街商店的经营管理者在室内外使用高音量的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三是在广场等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的商业促销活动。为防治上述噪声污染,《办法》作出了以下对应规定:一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二是沿街商店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在室内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罚款。三是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举行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促销活动。在其他区域举行使用音响器材的商业促销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要求环保部门采取噪声控制措施。

  (三)对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噪声加以防治,并保障居民对住宅声环境的知情权。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通风等公用设施排放噪声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现象比较普遍,但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噪声排放标准,给防治工作带来了困难。为此,《办法》明确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噪声排放适用环保部颁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于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公用设施噪声排放达到标准;对于既有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采取措施使公用设施达标排放。为了保障新建商品房业主的知情权,避免购买后引发噪声纠纷,《办法》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宅销售合同中明示住宅小区内有关公用设施以及配套商业用房的噪声污染防治情况;毗邻建筑物内有噪声源对住宅小区产生影响的,应当一并明示。

  (四)限制产生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时间,为业主规约等民间约定提供法律支撑。

  当前,住宅装修活动比较频繁,因装修活动噪声引发邻里纠纷的现象较为常见。为了防治住宅装修活动噪声,营造安静和谐的社区,《办法》作出如下明确规定:一是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二是在其他时间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三是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限制装修的时间。四是有居民投诉装修噪声干扰并经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证实的,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该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规定多种纠纷解决途径,积极促进社会和谐。

  当前,因噪声引发的社会纠纷有不断增长的趋势,建立便利、高效的噪声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十分必要。为此,《办法》规定了三个层次的噪声纠纷解决体系:一是充分发挥调解功能。不仅规定环保部门等行政机关的调解职责,还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邻里之间噪声纠纷调解工作。二是提升行政处罚效率。通过规定禁止行为、明确排放标准以及设定噪声污染认定方式等,提升行政处罚可操作性,从而有利于及时制止和处理噪声纠纷。三是提示民事侵权责任。除了明确行政救济途径外,《办法》还提示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方式解决纠纷,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二)

  市环保局副局长吴启洲介绍了当前本市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概况,以及下一步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做法。

  一、当前本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概况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口不断集中,以及市民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噪声污染问题逐渐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据统计,本市每年环保系统接到的有关噪声的投诉约27000件,约占环保投诉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其中,社会生活噪声的矛盾尤为突出,在夏季中心城区此类投诉占到当地环保投诉总量的一半以上。目前,容易引发社会生活噪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金属切割、石材加工等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二是沿街商店使用音响器材进行商业促销活动产生的噪声;三是公众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进行健身、娱乐活动产生的噪声;四是居民住宅装修产生的噪声;五是家庭宠物、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六是居住区供水、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针对这几方面的噪声源,2010年,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住房保障、城管执法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噪声管理的通知》,强化了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的执法和监管力度,同时充分发挥社区和居民自治组织在社会生活噪声管理中的作用,有效化解噪声矛盾。2011年,市环保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为实施国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提供了保障。同时,市环保局还通过安静居住小区、噪声达标区创建等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安静生活和工作环境建设。2003年以来,全市共创建了146个安静居住小区,促进了近40万居民参与社区噪声自治管理。

  下一步贯彻实施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市环保局建立了局内相关处室和单位协同配合、市和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具体统筹推进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的有关任务。

  下阶段,市环保局将根据《办法》的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一,形成管理合力,共同推进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的职责,下一步,市环保局将会同公安、规划、房屋管理、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研究落实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的具体措施,完善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的协同配合机制,强化社会生活噪声的源头控制。

  第二,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矛盾在所难免,如何建立纠纷解决机制是化解社会生活噪声矛盾的重要内容,对此,《办法》也明确了相关机制,下一步,市环保局将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和居民自治组织的调解和协调功能,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居住区业委会制定包含噪声管理内容的业主规约,对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特定公共场所,指导街道、乡镇制定因地制宜的噪声控制规约。

  第三,强化执法监管工作。《办法》为本市社会生活噪声的执法提供了重要依据,下一步,市环保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执法监管,特别是经社区和居民自治组织的调解无效的噪声问题,要加大执法监管的力度,切实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

  第四,继续推进安静居住小区和噪声达标区的创建工作。在原来安静居住小区和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创建力度,树立一批环境管理优秀,生活安静、舒适的居住小区典范。

  第五,做好《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相关媒体和“上海环境”网站,宣传《办法》以及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知识。同时,加大对环保系统内部的培训工作,让环境管理和执法人员对《办法》理解到位、执行到位。2月25日,市环保局已经对相关环境管理和执法人员作了培训。(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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