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网 《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日前出台。《方案》提出,到今年底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力争全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80%以上,环保标志核发率达90%以上;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门槛,全省在用车转入参照执行国家新车规定的阶段排放标准;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登记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尽快推进国Ⅳ成品油供应和燃油清洁剂管理,确保“十二五”末我省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超过3.1%。 《方案》规定,我省将从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使用、年检、维修、淘汰以及机动车燃油供应等环节入手,加强全过程协同防治与监管,进一步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规范车辆管理,提高机动车环保达标水平。对在用机动车根据车辆用途、种类、年限等不同,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环保定期检验,并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经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通过年审,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原则上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到2013年年底,各市(地)机动车同步检测率达100%。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办理车辆落户地派驻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车辆环保检验,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标准的转入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办理转入手续。公务用车、公交车、营运客车要率先执行环保达标要求。加强异地检测车辆的管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原则上应在登记地的环检机构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因故不能在登记地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的,应向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允许异地检验。 实行停放地抽测和道路抽测。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机动车停放地的抽测,重点检测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对在用机动车进行道路抽测,重点检测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以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经停放地抽测和道路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严格禁止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车辆上路行驶。 加强黄标车、超标排放车、高频使用车等车辆管理工作。对黄标车采取相应的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冒黑烟车辆;加强公交车、出租车等高频使用车辆的排气污染防治,加快出租车油改气进程,鼓励公交车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等。省公安厅、环保厅、商务厅要加强车辆注销、报废管理,对国家已有规定报废年限的各类车辆,在达到报废年限当年,一次检测不合格,强制报废,不得复检,不得延期。对没有完成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任务、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以及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