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菏泽市出台《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4月30日停止执行,登记编号为HZCR-2013-0020001。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分5章26条,设有总则、预算管理、结(决)算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市财政部门是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支付、工程预算审核、政府采购、工程结(决)算资金审批以及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评审监督。市发改、规划、建设、城管、房管、国土、水利、交通、教育、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办法》要求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控制各项开支的原则,并明确了财政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对项目预算应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或政府招标采购控制价,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项目预算控制数,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突破。未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市财政部门一律不准安排资金。《办法》同时规定,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驻专管员进行现场监督。专管员有权调阅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需要现场签证的,应由项目单位、监理单位等代表和财政专员进行现场审核认定记录在册,对未经审核认定的,市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认可。项目结算完毕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评审批复。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结(决)算作出审计结论的,财政和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利用。 《办法》填补了菏泽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方面的空白,标志着菏泽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迈向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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