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20日电(记者涂铭)北京的于女士摇号中签取得购车资格后未购买车辆,将指标转借朋友使用,不料发生事故,自己竟然成为被告。记者20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于女士被判和朋友一起连带赔偿承担7.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据介绍,于女士与古某系朋友关系。于女士摇号中签取得购车资格后,将该资格借给古某使用,古某购得帕萨特小汽车一辆,将该车登记在于女士名下。 2011年11月,古某驾驶该车在北京市朝阳北路附近不慎将尹女士撞伤,交管部门认定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因赔偿问题,尹女士将古某和于女士一并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9.2万余元。 庭审中,古某、于女士均称,于女士只是登记车主,车辆实际为古某所有,但就此二人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同时查明,事故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古某和于女士均主张肇事车辆虽登记在于女士名下,而实际是古某购买,但其二人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因此肇事车辆应当以登记的车主为准。于女士作为车辆所有人,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并允许古某驾驶该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致使尹女士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上述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判决于女士与肇事者古某连带承担7.6万元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北京市二中院日前终审维持上述判决。 朝阳区法院法官白云龙介绍,对于转借车牌后出现的事故,实践中法院往往对以下三种情形认定登记车主存在过错:车辆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车辆本身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故障;车辆保险存在瑕疵。 白云龙表示,即便转借车牌双方签订了事故责任分担的协议,但由于这种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不能成为车辆登记人免责的“护身符”。他提醒取得购车资格的人,切勿随意将取得的购车资格出借他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