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山西省公路条例》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66条,内容涉及公路规划和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超限运输管理、处罚等多个方面。《条例》增加了超限运输管理、收费公路、乡道村道特别规定等内容,以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形式对道路运输中超限、超载严禁行为及主管机构责任等做出规定。今后,在公路旁买特产、公路上打场晒粮的行为将被依法处罚。《条例》明确规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同时,在公路上倾倒垃圾杂物,擅自设置、损毁、移动公路标志,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挖掘公路等也属违法行为,违反者,视情节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规定,在公路旁卖特产、公路上打场晒粮的行为将被依法处罚;擅自设置、损毁、移动公路标志,擅自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挖掘公路等行为,将按情节处以罚款,罚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条例》中还规定,超限车辆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收取公路损害赔偿费,公路损害赔偿费专项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