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晨报 病死动物尸体不作无害化处理 最高可罚3000元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二次审议,还采纳了各区县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和隔离场所这一建议 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这个月,发生在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水域的大量漂浮死猪事件,引人关注,关于动物尸体如何处理,成为热议话题。昨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开幕,提请会议二次审议的《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规定,病死动物尸体不作无害化处理,最高可以罚款3000元。 各区县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 去年11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提高动物防疫工作水平,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食品安全,保护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大足、荣昌的部分乡镇及养殖场所开展调研。 在调研中,有意见认为,为了及时、就地扑灭疫情,避免因远距离运输可能导致的疫情传播,各个区县也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和隔离场所。同时,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场所,应按要求配建无害化处理场所或者设施。二次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 动物收购贩卖单位可不备案 二次审议,增加了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市、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兽医机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定期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开展强制免疫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并提供强制免疫服务。 同时,也删除了“从事动物收购、贩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内容。因为研究后认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应当着重加强对与动物防疫相关行为的监管,对从事动物收购、贩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身份管理是不适宜的。“在农村从事动物收购、贩卖的个人数量较大,变动性较强,在实际工作中对此类个体进行备案管理也难以落实。” 病死动物尸体按规定处理 此外,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认为,应当在“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部分增加无害化处理场所,要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处理情况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的相关规定。二次审议采纳了这一意见。 同时,有意见认为,对不按照规定处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违法行为,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次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移植过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而输入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检疫或者隔离观察的,由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首席记者 任明勇 记者 欧阳玉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