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本报讯 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应进一步加大对职工权益保护的力度。对违反规定,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比如可以加收滞纳金等;条例草案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和增长问题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的精神,建议对照国家规定来写,体现缩小高管与企业职工薪酬差距的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财政补贴是针对行业或企业,而非职工个人。因此建议将第二十九条相关语句修改为:“从事城市公共服务行业的可以通过工会向政府提出申请财政补贴”;建议将职工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纠纷解决情形单独列一条加以规定,针对三种情形明确具体的受理机构、职责、程序启动等内容。 当天,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名单,省人大内司委、财经委、农委、教科文卫委、环资城建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 郭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