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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规:不申报寄住登记记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沈阳3月28日电 (记者 秦逸)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田铁成28日在辽宁省公安厅召开的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上说,《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沈阳3月28日电 (记者 秦逸)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田铁成28日在辽宁省公安厅召开的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上说,《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或者流动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将作为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近年来,辽宁省努力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辽宁省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些问题难以回避。

  田铁成分析说,一是对人口管理侧重“流动”特点,忽略人口的实际要求,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普遍存在;二是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渠道和方式单一,掌握的信息不系统、不全面,漏管失控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流动人口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范围窄,虽在居住地久居但缺少归属感。

  对此,《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或者流动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以及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房屋出租人,以及旅馆、医院、学校、培训机构、救助机构等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将作为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另外,坚持服务在先。《办法》在名称上就突出了“服务”理念,并且将优化服务作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原则,规定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

  同时规定,持有《居住证》人员享受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持有《居住证》人员,携带规定的其他材料,可前往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中规定种类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规定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初次申领和转入手续。受单位派遣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员,持《居住证》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可前往单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港、澳商务签注。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