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网 SMM网讯:机动车成为江西省PM2.5的主要来源。为了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江西省环保厅草拟了《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联防联控制度、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 据悉,2012年6月,江西省环保厅正式启动了机动车污染防治立法工作,草拟了《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3月21日,江西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江西省环保厅在南昌市政府召开《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向南昌市有关职能部门及私家车主等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但“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同时,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即拟把环保检验作为年审前置条件。 针对《条例》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如,停车3分钟以上未熄火或罚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收不收;车辆限行区域由谁划定和监管;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怎么测;复检不合格是否可以强制报废;违规罚款到底罚多少;“黄标车”进限行区不能仅罚款等,江西省有关方面仍在积极研究并征求多方意见。 |